2008/05/02

淡水社區大學志工社組織章程

淡水社區大學志工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淡水社區大學志工社組織暫行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社全銜名稱為「淡水社區大學志工社」簡稱為「淡水社大志工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本社之宗旨為協助淡水社區大學校務運作,增進同學情誼。
第四條:本社為服務性之社團組織,由自願參加之學員組成,社長綜理全社之行政業務,並推展社務。
第五條:本社社址設於台北縣淡水鎮淡水社區大學校本部。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六條:本社主要活動如下:
(一)協助推行校務行政及活動支援。
(二)參加社大志工培訓活動。
(三)社團聯誼活動。
(四)參加全促會舉辦之相關活動。
(五)參加社大校際之志工活動。
(六)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章 社員
第七條:凡認同社大理念、具服務熱忱、願協助社大校務運作之本校學員均可自由報名加入本社成為正式社員。
第八條:凡具專業專長者,經由本社幹部推薦,得聘請指導。
第九條:凡對參與本社活動具服務熱忱者,經由本社幹部推薦,得邀請參與本社活動。
第十條:社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參與大會議事及討論發言權表決權。
(二)選舉社長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參加志工學習、成長、聯誼等活動。
(四)志工服務時數,依學校之辦法可取得時數認證及學分證明。
第十一條:社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議事錄之決議案。
(二)協助本社之社務推展。
(三)應主動積極參與本社活動。
(四)配合校方政策,協助校方推展各項活動。

第四章 職掌與會議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為社團最高之議事機構,於每學期開始時召開。
第十三條:本社設社長一人,綜理全社社務,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社長於各屆第一次社員大會中以單記法票選產生。
第十四條:本社各級幹部之職掌:
本社設置,社長一人、執行長一人、各組組長一人;除社長於社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外,其餘幹部由社長指定之。各組組長可視其需要遴聘副組長若干人。
社長:
1、對外代表本社團,對內綜理本社活動之規劃執行及考核目標管理。
2、建立本社與學校之良好關係。
執行長:
1、襄助社長綜理社內業務,社長不克執行社務時,代行其職務。
2、召開工作會報促進社務推展,並督導各組業務進度及執行情況。
行政組:
1、社員資料管理與聯絡。
2、社團會議紀錄之製作。
3、其它文書檔案管理。
總務組:
1、社團活動經費之管理與結算。
2、社員之會費收取與登錄。
3、社團採購及資產管理。
4、製作財物收支明細表。
活動組:
社團旅遊與聯誼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文宣組:
1、本社團之活動宣傳海報與召募新社員之文宣編製事宜。
2、社團宣傳海報設計訓練進修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3、活動攝影之規劃與執行。
網編組:
1、志工社部落格規劃與維護。
2、網編技術之推廣。


第十五條:本社各級幹部,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除職務,並另覓適當人選繼任之。
(一)曠廢職務經幹部會議決議免其職務者。
(二)因操守不當或違法行為經幹部會議決議,罷免其職務者,其行為若有損及本社權益,本社因就受損之權益請求賠償。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社員大會為合議制,在尋求多數意見,並符合『志工社宗旨』為決議者。大會召集人為社長。幹部會議為合議制,由社長召集各級幹部所組成之會議,於社員大會休會期間議決及處理社務,會中得邀請社員列席。
第十七條:本社團之各項會議,採民主理性,秉持平等、公理、正義立場,遵守議事規範。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社經費來源如左:
(一)社員社費收入。
(二)各界及社員之捐贈。
(三)學校之經費補助收入。
(四)各項活動收支結餘數及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本社經費之支出,必需用於有關社務之開發、聯誼、慰問等項目。本社各項費用收支均由總務組詳細列帳,於每學期結束提幹部會議審計及公告,並於最近之社員大會中公佈。
第七章 獎勵
第二十條:凡社員對本社有貢獻者,得經社長推薦,報請學校表揚獎勵。
第廿一條:凡社員對外代表本社或學校,參加各項活動或對內熱心服務、研習認真表現優異者,得酌予公開表揚與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廿二條:本章程之訂定需呈報淡水社區大學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廿三條:制定及修正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增納附件一至四







附件一、本社經費支用規定
本社經費之支用,凡為單項在新台幣壹千元以下者,經社長核訂後支用,惟需經過幹部會議追認之,社長每學期支用之經費不得超過新台幣貳千元;凡支用單項經費超過新台幣壹千元者,需先經過幹部會議議決後支用之
(案經9603幹部會議96.03.10及第四屆第二次社員大會97.03.15決議)


附件二、志工社幹部會議之實施辦法:
1. 根據志工社組織章程設置幹部會議。
2. 本會議採合議釗議決各項議題。
3. 幹部會議於社員大會休會期間議決及處理社務。
4. 幹部會議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乙次,並納入每學期之工作計副,社長為本會議之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 幹部會議時得邀請社員列席。
6. 本會議討論及議決之事項如下:
社務發展。
決議社員之加入及退出。
決議榮譽社員之推薦。
經費支用之議決
(案經第三屆第二次大會96.05.12及第四屆第二次社員大會97.03.15決議)


附件三、志工社社員之資格行政處理原則
1. 本社於學期中不定期召募志工成為社員。
2. 凡志工參加本社為社員者,需填寫社員資料表乙份,經幹部會議審查議決通過後正式成為社員。
3. 社員之退社可自行提出,經幹部會議議決通過後退出本社。惟該社員負責保管本社財產(務)者(含電腦檔案資料),必需完成正式交接手續後始可離社。
4. 社員連續兩個學期服勤時數未達20小時,或末繳交社費者,得經幹部會議主動檢討議決退社。
5. 本社得設置榮譽會員,凡對本社之創立、執行社務、協助校務著有貢獻者,得經幹部會議決議推薦,送社員大會表決通過為本社永久榮譽會員,立為典範,享受殊榮。
(案經第三屆第二次大會96.05.12及第四屆第二次社員大會97.03.15決議)
附件四、淡水社區大學志工社社長選舉辦法
1.依據內政部頒行之「會議規範」第壹拾貳章「選舉」(第八十九條至九十七條)及本社組織章程
2.本社設置社長乙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乙年
3.辦法:
(1)本社社長候選人必需具有下列條件者:
A入社必需一年以上
B最近兩個學期均繳納社費
C最近兩個學期分別各具有十個小時以上之服勤記錄者
(2)社長之選舉由出席社員(應繳納當次社費者)就候選人中以單記法票選產生之。
(3)選舉時出席社員必需超過社員人數之1/2(含)以上始可辦理。(4)選舉時應設置監票乙員及選務兩員以總理選務工作。
(5)選舉後當場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得票相同者採抽籤方式決定之
(案經9610幹部會議96.10.21及第四屆第二次社員大會97.03.15決議)